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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反公投詭論

◎ 李建良

台聯領銜提出ECFA公投案,二度遭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公審會)封殺。

公審會指「本公投提案人係持反對立場,卻以正面表述之命題,交付公民為行使同意或不同意之投票,致使即便投票通過,亦絲毫不能改變現狀,權責機關無須有改變現狀之任何作為」,此種說法固與公投法規範不明有關,但公審會刻意曲解法意,才是問題所在。

對於法律稍有概念的人皆知,法律的解釋除了著眼於「字義」(文義解釋)外,還必須作體系的交互觀察(體系解釋),更應探求法律規範的目的與宗旨(目的解釋)。問題的思維主軸必須放在複決制度上。就法律與重大政策的複決制度而言,儘管標的不同,其共通之處在於針對政府行為,提供人民有「反對」或「反制」的機會和途徑。也因此,提案複決者,無論是針對法律或重大政策,必然是反對行將通過或已然通過的法律或重大政策。

複決制度的設計與運作簡繁不一,但其基本構造為以下三種情形:一是參與投票的人數未達法定門檻;二是參與投票的人數達法定門檻,支持複決提案之人數超過二分之一;三是參與投票的人數達法定門檻,支持複決提案之人數未超過二分之一。第一種情形為「無效」的投票,即未產生任何公投之法律效果。後二種情形則均為有效的投票,其中第二種情形是人民「否決」行將通過或已然通過的法律或重大政策,第三種情形則等於是人民「同意」行將通過或已然通過的法律或重大政策。

如果可以掌握上述公民複決的制度目的及內在邏輯,自然不會受惑於公投法不盡高明的法律用語,則公投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的「通過」,即應指上述第二種情形,也就是人民「否決」(不同意)行將通過或已然通過的法律或重大政策;而同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所稱之「否決」,則是上述第一種及第三種情形,包括無效之投票以及人民「同意」行將通過或已然通過的法律或重大政策。至於公投提案主文究為正面表述或負面表述,根本無關宏旨。

民主的實踐不是仰賴知識性概念或精純文字書寫,毋寧憑藉人民對法治的頑強信念,在自由意志下做出真正自主的抉擇。在代議民主的多數決機制之下,個人容易成為多數的俘虜而無力反制。因此,若攸關個人安身立命及國家認同的根本問題時,至少必須讓每一個人有說「不」的機會,這也是彌補民主制度缺陷、甚至挽救民主制度不致崩解的唯一途徑。

(作者為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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