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妮可與奇美小護士

陳致中

◎ 陸念慈

不知道陳文茜口中的「三一九奇美小護士」,她的名字是不是也叫做「妮可」?不然為何都一樣只有被人轉述的「證詞」,卻始終不敢面對社會大眾?壹週刊信誓旦旦地說他們有找到「妮可」,但是卻只有一張連臉都看不清楚的「照片」?這樣的「證據」,不是跟「三一九奇美小護士」有異曲同工之妙?反正只要有虛無縹緲不知哪裡冒出來的「證人」,就可以隨意指控別人犯罪或嫖妓?而被指控者就必須想盡辦法「自證清白」?對於指控不足的地方,被指控者還要幫忙把「證據補足」?因為把真相搞清楚,是被指控倒楣鬼的「天賦人權」?

更可恥的是,統媒們還一再以「陳致中為何不儘快提告」來質疑,好像沒告就是作賊心虛,如果沒有告贏壹週刊,就說司法證明陳致中果然嫖妓。統派的邏輯就是真相的釐清,不是看有沒有證據,而是看有沒有提告。而如此無知的邏輯,正是統派們常常拿來混淆視聽的最大利器,也是當初馬英九死也要告侯寬仁的最大原因。可笑的是,馬英九告侯寬仁最後敗訴,同樣的邏輯,是否也可以因此證明馬英九果然貪污?

民主的基礎在法治,法治的基礎在毋枉毋縱,如此人權才有保障,司法才有公信。而人權的第一步就是「無罪推定」,提出完全的證據是指控者無可逃避的責任,否則不是倒退回到專制時代,只要隨意的指控與薄弱的證據就能入人於罪,而被指控者還被要求必須拚了老命來證明自己的清白。如此豈非人人自危?又何來民主可言?

(作者為部落客,http://blog.libertytimes.com.tw/ntl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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