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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車上遭性侵 國賠!

◎ 葉昱呈

屏東女高中生搭乘台鐵列車遭性侵事件,鐵路局難辭其咎,並已構成國賠要件。

首先,一列吊掛四至八節車廂的火車,僅配置列車長一人,且必須負責查票、補票、監控行車安全、服務旅客等工作,顯然人力不足以維持車廂秩序。

其次,列車廁所並未安裝警鈴,以備乘客身體不適或遭受歹徒攻擊時按鈴求救,在設施上顯有嚴重缺失。

再者,鐵路局明知鐵路警察因人力不足,無法配置於每輛列車執勤,以維護乘客安全,卻未僱用民間保全人員加強巡察工作,在管理上顯有疏失。

另依據國家賠償法第三條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又最高法院八五年台上字第二七七六號判例,亦指出國家賠償法第三條所定之國家賠償責任,係採無過失主義,即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並因此欠缺致人民受有損害為其構成要件。因此,筆者認為鐵路局不應將此事件定位為普通刑事案件,而置身事外,應展現最大誠意主動協助被害家屬申請國賠,始符合社會正義。

(作者任職屏東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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