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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紐澳 想想台灣 請以企業管理精神改造文官管理

◎ 劉勝驥

將送立院審議新的《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案,因其中「丙等三%」的條款,曾引來不少爭議與反彈,然而許多先進國家在政府改造精簡的政策下,都訂有不適任公務員的退場機制。

紐西蘭為提高政府用人品質所建立之考銓制度,在一九八八年即頒布《政府部門法》,其中甚至將公共部門的主管與職員的關係訂為一種類似像「企業雇用」的標準,所有政府機關的高級文官均以契約方式雇用,並以「雇用關係法」規定公務人員與一般企業員工一樣,在與主管(雇主)共同簽訂的契約條款中,明訂工作期間、工作內容及薪資條件等事項,主管並得依該契約條款作為定期評估員工的依據。

另外,澳洲一九九九年頒布《公共服務法》中,規定公共服務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各部會下之公共服務機關首長,皆擁有該機關內部人事管理權,可以自行決定聘用內部員工之條件以及簽約、雇用、終止關係等。對照以上紐澳以企業管理改造文官管理的情況,我國公務人員的任用及考核尺度已可謂相當優渥。

以中華民國二○○八年在二十四萬名需要送銓敘部審核的公務員裡,考績甲等的占七十五%;乙等占二十五%;丙等只占○.○一%;丁等更微不足道,只有三人。而台北市政府二萬多名公務員,十年來只有五人因考績拿到「丁等」遭解雇,且被打四次「丙等」的只有一人,三次「丙等」只有二人。但政府部門公務員的績效真有如此之高水準嗎?

行政院研考會在二○○九年所做「民眾滿意度」民調顯示,民眾對政府整體服務品質的表現整體印象滿意度只有五十五.三%,另外三十五.九%卻是「不太滿意」和「非常不滿意」;對於政府單位所提供的服務效率也有高達三十一.七%「不太滿意」和「非常不滿意」。如以六十分作為民眾滿意的及格標準,顯然馬政府還要多多加油。關院長所提出新的《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案其實是捍衛馬政府,做改革的背書,藍營應該喝采支持方是!

(作者為政治大學國關研究中心資深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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