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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前途自決法

◎ 李慶烈

解嚴後的台灣,近二十年來歷經多次的民主選舉後,「台灣的未來前途應由兩千三百萬全體台灣人民決定」,已是台灣人民極普遍的共識,但卻沒有受到任何的立法保障,也無施行細則,這使得攸關台灣人民根本利益的集體人權,至今仍只是一句空泛的口號。

反觀,美國雖於其國內法(台灣關係法)中「重申維護及促進所有台灣人民的人權是美國的目標」,但卻不保證台灣人民的自決權(二○○八年台灣推行入聯公投時的美國態度可為證明)。 中國則以其國內法(反分裂法)要來侵害與剝奪台灣人民的自決權。為因應如此紊亂複雜的國際關係,避免台灣再次成為他國談判桌上的魚肉,針對攸關台灣政治前途的人民自決權,台灣人民應要求朝野政黨共同制訂(或自行創制)台灣自己的國內法來對外宣達、彰顯台灣人民的共識與共同意志,用以強化集體心防與確保「台灣的前途由全體台灣人民決定」。

(作者為淡江大學電機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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