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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請假與人權

■蔡炳坤

從「重申髮禁解除」到「路竹中學悔過書事件」,校園人權議題持續被關切、討論,驚動了教育部要求各校全面檢視校規中有無違背人權之處,並於半年內修訂處理。就教育革新、推動健康友善校園的立場而言,確有其必要性,畢竟教育現場「嚴管、勤教」的風氣由來已久,「恨鐵不成鋼」的管教壓力根深柢固,往往將相關要求形之於校規條文中。或備而不用、或偶爾用之,但無論如何,都對學生產生某種程度的規範與限制,究竟這些要求或規定是否合理,正可利用此機會一一檢討。

以本校「學生請假規則」第五條規定:期中(末)正式考試不得請事假,病假須附地區醫院證明(一般感冒不予准假)為例,當日前被某人權團體提出似有違反人權之質疑時,本人隨即邀集教務、學務、輔導等同仁研商,獲致三項結論:

一、此規定係相對於「學生未參加定期考試(期中考、期末考)成績處理原則」之規定,學生因公、因病或因重大事故不能參加定期考試,報經學校核准給假者,有一套完整的成績處理原則,學生權益不會受到影響。在請假規則中對於「因病」採較嚴謹規定,係基於維護公平性的原則(學生在學成績會影響推甄大學之排序)。

二、定期考試採較嚴謹態度,亦在培養學生將來面對大學學科能力測驗、大學指定科目考試的正確認知,一方面注意臨考前身體的維護,一方面亦在避免考試焦慮症的發生(藉故不參加)。

三、對於「一般感冒」的定義不易明確,咳嗽、流鼻水或頭昏…,所以要求提出醫院證明。至於在條文中出現「一般感冒不予准假」字眼,確實不適宜,被解讀為不尊重人權,是可理解的,更何況,這話本屬贅語,因此將予以修訂刪除。

惟值得注意的是,在人權尊重的前提下,亦應兼顧教育的目的性,並適度留給學校「本位經營」的空間。研商過程中,深刻感受到教育的過程,係建立在師生相互尊重與信任基礎上,建構理性、制度、公平、正義的校園文化,這才是營造健康友善校園的真諦。(作者為台中一中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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