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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需要好的撒瑪利亞人

■許文憲

歐洲國家和美國的大部分州都有「好的撒瑪利亞人」立法(Good Samaritan Law),這是引用聖經的比喻(記載於路加福音第十章廿五至卅七節,有一位好的撒瑪利亞人,救了一個被強盜洗劫的路人),法規的內涵是「醫師、護士和有執照的急診救護人員,在醫院外做了緊急意外事故的救援,是有責任的免疫,即享有責任豁免權」。

對於此法律的解釋有兩層面:一面是當醫護人員在緊急狀況救人時,可免除法律責任;另一面是當有人遇難、有緊急狀況需要救援時,你卻袖手旁觀、見死不救、而不做為「好的撒瑪利亞人」時,將負有刑責。

多年前,在羅德島州的一個露天音樂會的會場,有人因吃海產蝦類而引起過敏性休克,在會場的緊急醫療站有一位醫師及護士緊急救援及施行CPR(心肺復甦術),但病人在送醫院的途中就去世了。事後,家屬對醫師及護士提出「過失致死」的控告,最高法院就是用「好的撒瑪利亞人」法則把案件駁回。

「好的撒瑪利亞人」法則已經從醫療方面的緊急救援理念延伸到社會犯罪的救援。一九八三年在麻州的一個小鎮,有一大群的客棧投宿人,竟然眼見性侵害的犯罪過程而不援救或報警,這促使麻州及羅德島州兩州,很快地在一年後即立法「好的撒瑪利亞人」法則,規定「人民在眼見他人的緊急遇難時應伸出援手」,違反法規者判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及罰鍰美金五百元。迄今美國有五個州訂有此法令。

在歐洲大部分的國家都訂有此「緊急救援責任」的法律;如荷蘭早在一八六六年就制定此法律,法國對於「見死不救」的法律更嚴格,可處五年的監禁或五萬法郎的罰鍰。

例如一九九七年八月底,黛安娜王妃在巴黎隧道遭遇車禍後,意識尚清楚時,一大堆的攝影記者只顧拚命照相,而沒有伸出援手,事後這些攝影記者都以「過失傷人」、「疏忽」及違反「好的撒瑪利亞人」法則的罪名被起訴。

台灣月前發生的「玻璃娃娃」事件,讓百姓人心惶惶。事實上,立法委員中,有醫學背景的不乏少數,相信他們可以體會出醫療人員緊急救人還要濫被控告的鬱卒。此時制定法律的人應需要好好的思考,制定合乎文明社會及人性化的法令,以確保人民的福祉。 (作者為台灣基督徒醫學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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