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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護士 我要隱私

■薛筱瑩

拜讀十五日自由廣場觀心女士「候診 請學英國」,深有同感。

去年我回台探親,因錯過在僑居地的年度婦科健檢,所以到台北某國立醫學院的聯合診所進行檢查。進入看診室時,醫師正在幫一女士看診,該女士後方一、兩公尺處,仍有數人等待。診療室不過二、三坪,因此醫師與患者的對話旁人聽得一清二處。醫師後方即是檢查的床位,用半拉的布簾隔著,與其他待診病人的距離也只有約二、三公尺。輪到我時,我忐忑地詢問護士,是否能等我檢查結束後,再叫下名病患進來。護士小姐不但置之不理,並用響亮的聲音說﹕「不這樣子,病人怎麼看得完?」然後帶我進隔壁房間,說「對妳最特別,在這裡更衣吧﹗」

換上單薄的病人袍後,我爬上半遮掩的診床躺下,讓醫師進行子宮頸抹片和超音波檢查。側頭看去,即是其他待診者,而診療室的門只要一打開,所有其他科別的待診者都可窺進診療室內,當然包括男性。在極度羞赧下,我只想在被「看光」與「聽光」前起身更衣。

我回憶二十年前曾經到此醫院看牙。在一旁觀摩的實習醫師不經意地叫嚷著﹕「這個人的牙齒怎麼長得這麼可怕?」引來所有目光。經過數十年,台灣的醫療技術突飛猛進,但對病患隱私權的尊重,卻仍在原地踏步。

尊重病患隱私權,需要從醫療教育著手,並以立法方式加以保障。在其他先進國家,醫療隱私權的保障早已落實。各醫院亦多自行頒訂保護病患隱私權的規章,並加強醫護人員相關訓練與規範。在美國,病患隱私權受到地方及聯邦的法律保障,違反規定者,輕者受懲戒,重者吊銷執照,更可能招來巨額賠償的官司。醫護人員與病人的對話,需要保持他人無法聆聽到的距離。未經同意,病人的病情不得對第三者透露,家屬也不例外。

最近有個實例,在美任職醫藥的友人接到一女性來電,詢問醫師開了幾顆「威而鋼」給她丈夫。她所得到的答案當然是﹕「對不起,太太,這個您得問您的先生才行。」 台灣醫界諸公,可曾從這個小事例中有所反省、啟發?(作者為留美新聞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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