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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不作為 違憲!要賠!

■高泉益

九月十四日,日本最高法院大法庭判定「公職選舉法」違憲,駁回東京高等法院二審判決,除確認原告(十三名居住海外日本人)之選舉權外,亦命令政府應賠償每人五千日圓。這是日本戰後第七件判定違憲之案例,但判定「立法不作為」,國家應負賠償責任,卻是首例。

日本媒體評論普遍認為,這次判決第一次認定國會「怠於立法、怠於法律修訂」,是「立法不作為」,這一點勢必對今後司法制度改革、憲法訴訟和行政訴訟等各方面產生長遠的影響與衝擊。

回過頭看看台灣的中國國民黨等在野黨陣營,在立法院新會期開議後,就以杯葛到底的手段,企圖藉此癱瘓民進黨的執政。國會議員有審議法案的權利與義務,為我國憲法所明定,而立法院放議案不審,是否也是「立法不作為」,並構成違憲,實值得各界深入探究。另一方面,對於我國海外僑民的投票權問題,似乎也應該作一番審視與檢討,以防患未然。

日本最高法院所作的此一「世紀大判決」,是起因於日本的公職選舉法中規定,旅居海外的日本人,在眾參兩院國會議員的選舉時,只能投政黨比例的一票,而不能同一般日本人可以一票選人,一票選黨。

這樣的規定顯有違反日本憲法中選舉權平等的精神,因此遭海外日本人於一九九六年以日本國家為對象,提出選舉權確認與損害賠償之訴。在一審、二審時原告都敗訴,沒想到三審時,最高法院作了這樣令人跌破眼鏡的判決。

雖然日本政府在訴訟中辯稱,這是為了公正執行選舉,避免混亂,所不得不採取的措施。但最高法院以現代通訊器材十分發達,技術上不是問題,所以,政府的理由跟不上時代,就現行法律規定,顯已造成損害,因為選舉權的行使是憲法上所要保障的重大權利;而公選法中的不合理規定,國會應修正而不修正,也就是應作為而不作為,視為立法怠惰,巳構成違憲。因此依「國民主權」原理,判定為違憲行為,除課以日本國會有修正的義務外,還應給予國家賠償。

日本為一三權分立體制的國家,司法有監督立法與行政的角色,以往對行政的監督已十分普遍,而對立法的監督可以說是首創。相較於此,台灣的國會在藍軍立委杯葛之下,遲未進行審議法案,是否也算「立法不作為」,構成違憲,甚至遭民眾訴請賠償,值得大家深入探究。(作者為資深新聞從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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