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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也有感慨

◎ 何克昌

拙文「檢察權有法可管」,承蒙張簡煌先生為文指教,謹致謝忱。筆者對於張簡先生面對台灣司法「無限感慨」,感同身受!

張簡先生所稱「提告有用嗎?」正是拙文所提的「民眾最大的困擾在於如何知道檢察官對個案是否濫權?」由於偵查結案資訊對外不公開,民眾亦無從知道檢察官有無濫權偵查。舉例而言,醫師有無誤診,要看病歷才能確認,單憑醫師所開的診斷證明書無法研判;同理,偵查人員有無濫權,不能只看書類,必須審閱卷證才能瞭解證據基礎是否確實。如單以偵查結果而指責檢察官濫權,恐怕淪為各說各話。所以筆者主張在不影響當事人隱私的原則下推行「卷證公開」制度。

其實,民眾無法信任司法,尤其是檢察體系,在於檢察體系一直無法脫離行政權的掌控!台灣的警察依其職務性質區分行政警察與司法警察,而台灣的檢察體系亦係如此,有行政檢察官,也有司法檢察官。如果檢察官是行政人員,當然要聽從上級命令,如果是司法人員,則應依法辦事。由於檢察官的行政、司法性格,可以變來變去,筆者稱之為:百變檢察官。行政權即可趁機利用考績、升官等行政管考制度掌控檢察官,檢察官執法自然難以獲取社會公信。

司法制度,關乎當地社會文化,不能只談理論,亦應瞭解實務,因此,筆者乃呼籲社會各界共同重視此問題!(作者現任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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