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段正明
日昨看到蘇俊賓在接受媒體專訪時說「取消黨產註記本來就是依法行政,政治不要去干涉法律」云云,事實不然。
從前的民進黨政府之所以用行政命令註記這些黨產,正是以國有財產法的第二條第二項(凡不屬於私有或地方所有之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應視為國有財產)作為法律依據。國民黨這些財產的來源本來就應該徹查,還產於民,前政府追討「不當黨產」而註記,係合法行使憲法行政保留而來的權力,豈有違法?
舉例而言,若有強盜到你家搶劫,強盜被逮捕判刑之後,那搶來的東西還可以歸他所有嗎?當然不行!這不用念法律都知道。
那註記的理由更簡單不過了,就是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以免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妨礙了國家還產於民,註記之所以重要,就是在於要避免善意第三人受害而另生訴訟。
現下因為有註記,所以國民黨雖然可以自由買賣轉讓黨產,但是被轉讓的這些與國民黨有關的財團將來都一定要還產,因為不受法律保護。刪掉註記,一方面讓人不清楚國民黨有多少黨產,二方面則違反了民法一百四十八條基本的誠實信用原則造成善意第三人的不確定風險,也危害了交易秩序安全,這樣的違反國有財產法和民法的行為,豈能說是依法行政?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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