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程風
竹科黃姓工程師對女友強制性交,並妨害自由達兩日,法院審理後判刑兩年,但法官以被告「屢獲公司獎勵,對台灣科技有相當大的貢獻」為由,宣告緩刑五年。
黃某在人造衛星研究機構工作,法官認為他對科技有貢獻,而且犯後態度良好,不但性侵重罪獲得緩刑,妨害自由也僅獲判拘役三十日,得易科罰金,堪稱恩典加身。法官所指的犯後態度良好,指的是被告願意支付被害人三十萬元和解金,並在報紙刊登道歉啟事。
三十日易科罰金兩萬七千元,七.二公分乘以四.二公分的報紙廣告,約要花費數千元,也就是說,被告用三十三萬元的代價,免除了一場牢獄之災,可能不到半年的薪資而已。
換句話說,黃姓被告是以支付金錢的方式,獲得了免於刑罰,這樣的判決,給人一種「有錢好辦事」的印象,黃某如果不是在科技業工作,如果沒有財力「表示良好的態度」,能否獲得法官寬大為懷,法外施恩呢?
司法固然賦予法官自由心證的裁量空間,但不能違反通識常理。以黃某的犯罪情節,對被害人身心戕害甚巨,如果花錢就能擺平,對法律的公正性會產生極大的傷害。這樣的判決,套句流行語,瞎很大!(作者為基金會義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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