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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辦江丙坤

◎ 黃帝穎

媒體報導江丙坤之子取得特許的中國國營事業代理權,不論是否獨家、有無賺錢,皆已非道德上的「瓜田李下」,而是具體違法事證,馬政府豈能不依法查辦?

我國法律對於公務員利益衝突關係已明文規範,江丙坤擔任海基會董事長,依公職人員迴避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人員」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五款「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規定,江董事長無法迴避其作為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公職人員身分。又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三條規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範圍,包括二等親以內之親人,屬法定關係人,又利益衝突迴避法所認定的利益包括財產上及非財產上利益(同法第四條明文),而職務上處理台灣與中國事務,對於江家人可能產生的任何利害,確實能影響江丙坤的決策與政策執行,一旦私利取向大於公益取向(例如:中國可能以龐大利潤給江丙坤之子來換取部分台灣國家利益),將使得台灣人民承擔不可回復的苦果,因此利益迴避法才明文要求,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同法第七條明文)。

江丙坤家族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的具體事證,已顯現於其子過去或將來可能取得的中國事業利益上,號稱公正、廉能的權責機關監察院與法務部,豈能默不吭聲?徇私包庇?

(作者為台灣青年智庫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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