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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設「個人資料保護官」

◎ 台灣人權促進會

內政部日前洋洋灑灑地提出了十億元經費預算,擬在九十八年度擴大辦理「錄影監視系統整合」計畫。這種以「保障國家安全」為理由,所進行的各種反過來把人民統統當作罪犯來管理的政策,並非首見。九一一事件後,英美為了加強反恐,對民眾陸續實施多項監管政策,但也引發不少爭議。英國前軍情五處MI5情報首腦Stella Rimington更公開批評,英國政府運用公眾對恐怖主義的恐懼心理限制公民自由,使人民生活在「警察國家」裡。

觀看其他國家的監視器政策,其實還會考量到不能侵犯到「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範、必須通過「個人資料保護官」的審核,而台灣,在「個人資料保護法」尚未修法完成,及沒有「個人資料保護官」制度設計的情況下,國家各種蒐集人民資訊的行為,都沒有受到任何監督及規範。

「錄影監視系統」政策背後的思維,始終倒果為因。先行假設人民是犯罪的潛在主體,再企圖以全面社區監視系統換取社會安全,就像是英國作家歐威爾《一九八四》小說情節的再現。

(全文請見http://www.tahr.org.tw/index.php/article/2009/02/20/647/)

最該監視的是政府

◎ 陳尹暐

據報導,內政部為因應經濟大衰退、失業率高升(連大三通後「人貨交流頻繁」也成理由),防止「國家的主人」「飢寒起盜心」,特別編列新台幣十億元進行錄影監視系統整合計畫,甚至將目標訂為「提供全國民眾無恐懼感的生活空間」。老實說,這聽來才讓人恐懼。

官員說:「這也是刺激消費」,是標準的言語暴力,拿人民的苦難開玩笑。順著官員的邏輯,不如把全民雇為警察,這樣就不會有人失業,治安也沒有問題。

我們相信,英國政府裝監視器不是因為拚不出經濟。而且,受英國政府委託,犯罪學者早在二○○二年八月所提之研究報告("Crime prevention effects of closed circuit television:a systematic review ")中就指出,就都市中心公共建築、公共交通機關、停車場等三大領域監視器之犯罪預防效果來看,只有停車場有其效果,其他則不明顯。

「無論在任何時代,最該被監視的,永遠是政府」。而真正會飢寒起盜心的,或許正是那趁著人民飢寒,盜走人民自由,橫奪人民財產的政府啊!(作者為留日法學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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