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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院長應做的事 挽救監察院形象

◎ 李伸一

監察委員調查台東縣長鄺麗貞於去年七月颱風期間出國假考察真觀光,認為有違法失職而提案彈劾。經彈劾審查會表決以六比四未通過彈劾,卻傳出有關說情事,原調查委員不服,依監察法施行細則規定提出再審查。第二次審查會以六比五通過彈劾,但彈劾內容及理由卻不對外公布,而引起外界質疑,並傷害監察院形象。

依監察院辦理糾舉彈劾案件注意事項第四條規定:「『本院院長、副院長、委員及職員對於彈劾案不得指使、干涉或關說、請託。提案委員或被付糾彈人及其關係人對審查委員不得關說、請託。』如違反上開規定,職員部分由政風室追究責任議處,委員部分由監察院監察委員紀律委員會處理。」對關說疑雲,報載王院長非常震怒,但迄今有無關說,卻未對外說明。

再依糾舉彈劾案件注意事項第十三條規定:「糾彈案經審查成立時,除涉及國防、外交機密外,以公布為原則,如不公布應註明理由。」鄺案未有涉及國防、外交機密,理應公布,但既不公布,則有無註明理由,其理由為何,外界不得而知。

對於外界質疑,以大公無私自許、身為監院大家長的王院長,實有責任處理下列二事:

一、對於第一次審查會進行內部調查,有無關說、誰關說、向誰關說、有誰故意請假不出席審查會,原因為何…等。調查結果對外說明。

二、對於第二次審查會通過彈劾,應了解既未涉國防、外交機密,何以不公布,不公布有無註明理由,如有註明理由,其理由是否正當?如理由不正當,王院長雖不能干涉彈劾案本身,但彈劾案成立後的行政程序處理,如有不當,王院長自可以院長「綜理院務」之職權加以導正。(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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