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黃祥哲
民主社會裡,沒有誰能要求別人不能批評他的作為,但台灣有某些司法人員卻這樣做了。他們把對部份司法人員作為的異議,扣上「攻擊司法」的大帽子,並以此為由進行報復性的裁決。他們要求別人對他們畢恭畢敬,如果不這樣做就是「犯後態度」不佳,有罪就加重,沒罪也可變有罪。怪了,犯罪的輕重,本有法律明定,請問為何得以在其中偷渡司法人員個人的愛恨?那同黨的判輕一點,不同黨的判重一點,而醜的判更重一點,好看的就判無罪嗎?
人民的權利由憲法來保障,司法人員的作為被人民批評,這可是憲法明定的言論自由。如果為了給法官判案空間而暫時不該批評正在進行的案件,那麼電視上那票名嘴在做什麼?司法人員可有以「攻擊司法」為藉口也把他們抓去關?明明就是自己行事不公而心中有鬼,所以才會怕特定的人來批評嘛!
一個人要贏得別人的尊重,要靠道理而不是靠拳頭。國家把法律交給司法人員詮釋,是要他們維護所有人同享平等都不被壓迫。但司法人員中卻有一部份敗類把公權力當成自己耍威風的拳頭,壓迫和他們意見不同的人。這種行為跟真正的黑道比起來究竟是誰比較可惡呢? (作者為工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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