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賴樹立
九月十八日自由廣場YUKAKUO 君投書「55歲沒『錄用』?」,事實上,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一項已完成修法,並於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總統令公布施行,本次修法已將「年齡」列入就業歧視禁止項目之一,雇主如有違反上開法律,求職者或受僱者可提供相關具體事證,依就業服務法第六條規定逕向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或社會局)申請評議,如經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評議成立就業歧視之案件,將依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處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作者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就業服務組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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