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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鋼與二氧化碳

■林培杰

報載台塑內部相關人員表示:「在沒有任何法源的情況下,政府將二氧化碳納入環評考量項目,讓廠商無所適從…除非政府能保證台鋼通過環評,否則不會購買新興工業區土地,台鋼也會被迫喊停。」

事實上,環保署將二氧化碳納入環評考量項目,於理於法皆無不當。環評法第一條規定:「為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藉以達成環境保護之目的,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當中所稱「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依行政法學理及實務上所論及之行政法法源意涵,咸認國際公約亦可作為行政法之法源,殆無疑問。京都議定書性質上既屬於國際公約,則依前所述,其自可成為我國行政法之法源。

另外,環評法第四條第二款亦可作為環評項目納入二氧化碳之法源依據,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六條,亦皆可作為將二氧化碳排放納入環評項目之法源依據。台塑所持上開主張,不僅刻意曲解環評法之修訂及適用方法,且再一次暴露台塑向來所採「挾重大開發案以令政府」的蠻橫心態。

(作者為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法務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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