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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到不是國與國關係?

◎ 黃啟堯

馬先生接受墨西哥太陽報專訪時表示,海峽雙方的關係應該不是兩個中國,「而是在海峽兩岸的雙方處於一種特別的關係」。他認為,因為中華民國的憲法無法容許在領土上還有另外一個國家;同樣地,大陸憲法的規定亦同,所以雙方是一種特別的關係,但不是國與國的關係。筆者認為,馬先生的說法,傳達以下幾個訊息,並與國際法觀點的兩岸現狀出現了矛盾與衝突。

這些訊息包括:一、馬先生認為兩岸現狀處於一種「非國與國特殊關係」。二、馬先生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三、亦不承認台灣中華民國為一主權獨立國家。四、認同「一中兩府」的立場。

然從國際法角度,馬先生的此一憲法觀點的兩岸關係頗有問題,首先,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通過於一九五四年,但因中共為一違反國際法原則產生之「反憲政權」,故未獲國際承認,遲至一九七一年始為聯合國接受,並取代中華民國之中國席次。

其次,中華民國憲法之領土並不涵蓋台灣,亦非由台灣人民所制定之台灣憲法,故在台實施之中華民國憲法並不具合憲性,難以據此表述對中關係。

其三,有效統治為國際法重要原則之一,兩岸政府均為國際法主體,且各自有效統治其領土近六十年,故皆符合蒙特維多公約中國家之要件。雖然邦交國數呈消長之勢,然無損於國家之法律地位。

「一中政策」排除對中國之雙重承認,並不等於排除承認台灣,且外國之外交政策不等於國際法,亦不等於我國之外交政策,我國可以承認中國或容許雙重承認,問題在於中方脅迫及外國屈從,是實然而非應然。

故而,「一中政策」是一種向中傾斜的外交政策,非僅造成兩岸的軍力失衡,更危及海峽長遠的和平與繁榮,此一不符合平等、民主與人權的外交政策,極有商榷餘地。

馬先生的「非國與國特殊關係」的兩岸論述,所持的憲法立場與國際法立場扞格不入,等於否認我國做為一主權國家之地位,默示棄守我國現有之外交關係,恐亦有違憲之虞 !「香港模式」的和平、繁榮與尊嚴,不知是否為馬先生之本意?非常值得嚴肅觀察!(作者為德國杜賓根大學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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