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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UN下的特別自治區

◎ 雲程

國際法下,領土主權一經有效宣告就永遠存在,其後只能以條約移轉,不會憑空消失。因此,日本雖於〈舊金山和約〉中放棄(renounce)台灣,使之不再是日本的「外地」(foreign territory),台灣卻不可能落得「毫無地位」的窘境。台灣,必然有某種「地位」!

「以美國為首位(邱吉爾語)」的盟軍雖在一九四五年委託「蔣介石元帥」來台受降與佔領,在一九四九年底卻又准許ROC流亡;緊接著蔣介石透過「復行視事」,「佔領當局」與「ROC政府」結合,從此「佔領當局」的權力遁入「流亡政府」背後,不復可見。一方面,「佔領區基本法」(basic law)化妝為「ROC憲法」;再加上國民黨人不斷宣傳「國共鬥爭」,台灣人便深陷五里濃霧中,不知自己是誰。

「佔領」與「流亡」雖是影響著台灣問題的兩大主軸,但顯然前者才是關鍵。即使出現兩位台灣人總統,從蔣介石到馬先生的六十多年,佔領當局的ROC仍無權決定台灣前途。

蔣介石的佔領權力雖來自美國,但授權的過程卻從未停格在美國身上,它源於更上游的〈舊金山和約〉簽字國(戰勝國)集體,甚至聯合國(United Nations)。

一如多數殖民地地位的演變階段,台灣的民主化,特別是一九九六年的總統大選,完成的不是「台灣建國」也非獨立,而是人民完全參與政治的「自治」(home rule)︱它使台灣由「軍政統治」(military government)蛻變為「民政統治」(civil government)。

台灣民主化,對意識「唯中」的人而言是「ROC行憲」;對眼中只有台灣國者,是「台灣實質獨立」;對「唯美」派,是「美國憲法下『非整併領土』的自治」;而考慮佔領權的源頭後,才知是被國際社會所刻意遺忘「UN權威下的特別自治區」的竣工。不同視野導引出互異的判斷,白樂崎在〈敏感的美台關係〉一文中既推崇又懼怕台灣民主的忸怩,正顯示美國對此的警覺與慎重。

(作者專研台灣問題,完整論述請參見「雲程的雙魚鏡」部落格,http://tw.myblog.yahoo.com/hoo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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