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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日關係VS.領土之爭

■ 胡念祖

我國籍海釣船「聯合號」在釣魚台十二海里內遭日本海上保安廳巡邏艇撞沈,並導致扣留、偵訊我船長在內人員一事,政府的處理態度與方法,無論從法律面還是政策面觀之,皆出現很大的問題。

從法律面而言,行政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二月十日依據「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十四條之授權,以台八十八內字第○六一六一號令正式公告「中華民國第一批領海基線、領海及鄰接區外界線」,其中釣魚台列嶼之領海基線以「正常基線」方式劃設。中華民國對於釣魚台群島陸地領土主權及其十二海里領海主權之主張是有國內法支持的。因此,各政府機關,包括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海巡署、農委會漁業署等,皆肩負有不容逃避的捍衛國家主權之行政義務。

事發之後,海巡署官員表示,該海釣船活動地點超過台灣本島及其週邊離島二十四海里以外,可因違反「娛樂漁業管理辦法」第廿四條規定為由,依漁業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六十五條第八款之規定「違反主管機關依本法發布之命令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姑且不論該法規命令是否有限制人民行動自由的違憲之虞,僅是該法規命令之內涵即有在釣魚台、東沙、南沙等群島上產生主權退讓之實。

試問,我國人民由台灣本島港口駕船出海,行經中華民國之內水、領海、專屬經濟海域,再進入一我國主張之離島的領海內活動,觸犯了那一條法律?又損及了什麼國家權益?

在政策面上,行政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七日單方面劃設「中華民國第一批專屬經濟海域暫定執法線」,即有在實務上與日方之海域管轄權主張進行暫時性劃分之政策意涵。各部會機關即應留意一己之行為與發言,不可再產生任何退讓,以免在日後雙方談判時,被日方引為不利於我國之實踐前例。

外交部在事發之時,以一通電話「指示」海巡署船艦退出釣魚台十二海里領海,事後所發表新聞稿又軟弱無力,無法站在「釣魚台群島屬中華民國陸地領土」之主權國家立場,作出強烈抗議。凡此種種,僅顯示外交部過度誇大「台日關係」維繫之重要,卻忘記在竊占我領土的鄰國面前,維持基本國格尊嚴的必要。日本與韓國之間為了「獨島/竹島」之爭數十年,又豈有引發全面關係倒退之虞?

明年五月十二日之前,在「聯合國大陸礁層界限委員會」的規定下,欲主張二○○海里以外大陸礁層之國家均須向該委員會提具科學與技術資料,以憑決定。屆時,日本必將釣魚台納入,中共亦必將台灣納入,用以主張其各自之大陸礁層。我國屆時勢必面對無法逃避之窘境。當我週邊鄰國之主張與作為在國際法上及實務上衝擊到我國主權與海域權益時,我政府的作為又將是什麼?政府宜趁早規劃。

(作者為國立中山大學海洋政策研究中心主任、中華民國海洋事務與政策協會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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