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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不到的育嬰假

■ 李文英

日前劉兆玄內閣宣布將發放勞工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津貼總額將達六成的薪資替代水準。其實,早在二○○二年立院通過「兩性工作平等法」時,該法第十六條即載明子女年滿三歲前之受雇者,皆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唯「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二○○六年李應元擔任勞委會主委時,即規劃修正「就業保險法」,欲以勞工保險來支應半年的育嬰假,多年以來篳路藍縷的台灣婦運,似乎見到了曙光。

將育嬰留職停薪的政策列入法律中保障,過去曾經引發企業主的反彈;劉揆宣布「利多」之後,再度引發輿論一陣喧嘩。正反意見不外乎繞著女性的工作權打轉,許多人害怕女性勞工「未蒙其利先受其害」,擔心此舉反而阻礙了女性就業。

以台北市政府為例,二○○七年市府四百五十七名產婦中有二百一十九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不到一半),而人數比女員工多出超過一半的男性員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一整年卻只有八位。傳統性別分工下的男性都不請育嬰假,卻讓津貼發放淪為女員工的原罪。

其實,兩平法(如今已修正為「性別工作平等法」)本身即是為了要鼓勵女性充分就業的法律,從來沒有規定育嬰留職停薪必須由女性來申請,只是傳統「男主外女主內」的刻板印象限制了女性發揮所長投入就業市場,實施了六年的兩平法沒有發揮預期效益,台灣的女性勞參率在亞洲四小龍之中仍然是吊車尾。我們不可能一方面要求女性充分就業,一方面又要求女性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在家帶小孩。

女性勞工要擺脫這種進退失據的困境,還是要從「家務與子女照顧由兩性共同分攤」的觀念來下手。瑞典就在法律明訂產下新生兒的男性員工必須有一定比例之天數在家照顧,強制父親親自育兒,讓藉由立法倡議進步觀念的做法更加細緻化。台灣的新生兒出生率已是全球倒數,在此刻提出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能因而造成零和結局,其中牽涉的人口政策、性別平權、勞工就業、社福方向都必須更縝密思索,在要求雇主不能先入為主排斥女勞工的同時,也要鼓勵男性多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作者為台北市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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