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皇池/台大法律學院教授
二〇二六年五月廿八日,菲律賓與日本發表全面戰略夥伴的共同聲明,重申進一步促進和平、穩定與相互信任之需求,並藉由以尊重國際法為基礎的海洋合作的方式來達成,且決定將就兩國間「專屬經濟海域」(EEZ)及大陸礁層之劃界展開正式談判,兩國並將依國際法,特別是《海洋法公約》之相關規定,亦參酌相關國際司法實務案例,以提升該區域之法律確定性。
對此,中國外交部立即抗議,並基於中國對台灣擁有主權之主張,進而宣稱對日菲的重疊海域,亦享有海洋主權權利等國際法權利,且派遣海警船艦進行「執法巡查」。我國外交部則除駁斥中國對台灣的領土主權主張,表示中國在台灣東部海域不享有任何主權權利外,亦指出日菲須充分正視我國主權與權利存在之事實,強調任何未經我國同意或參與之結果,都對我國不生任何效力。
眾所皆知,我國在東部水域的海洋權利,從台灣領海基線向外延伸二〇〇浬,並無模糊空間。此外,《臺日漁業協議》與《臺菲漁業執法合作協定》是日本與菲律賓分別依據國際法與台灣就相關權利之安排。我國固然肯認鄰國以國際法為基礎之和平對話手段來解決分歧,然無庸諱言,日菲兩國EEZ重疊部分,除東南一小角外,絕大部分是與我國EEZ海域以及我國暫定執法線之範圍重疊,恐將涉及我國海域權益,但日本與菲律賓在未邀請我方之狀況下,即展開海域劃界協商,容有商榷餘地。
就國際法而言,有關海域劃界之規則,以《海洋法公約》第七十四條與第八十三條揭櫫之原則為核心,但實務運作上若以協商方式為之,則當事國享有相當大裁量空間。即令如此,當協商當事國所將協商範圍涉及第三國海域時,則兩國是否有權把第三國的海域納入劃界範圍,就有嚴重法律爭議。
首先,日本與菲律賓重疊水域中大部分是台日菲三國重疊海域,無庸置疑我國是相關國家之一,因此就涉及我國海域之部分,倘缺乏我國同意之協議,都難以構成最終劃界協定。而根據《海洋法公約》第七十四條第三款揭示之法理,日菲亦宜盡最大善意、努力以及合作精神,與我國進行有意義之協商以及合作。
第二,檢視海域劃界之國際司法實務,當海域涉及第三國海域時,則國際法院或爭端解決機構進行海域劃界之範圍就可能受到限縮。司法實務上,約可分成兩類模式:其一是將劃界範圍限縮於當事國與第三國海域主張範圍之等距中線,其二則是將第三國有權主張之範圍完全排除於劃界範圍內。從此觀察,倘日菲依照國際司法實務之論理來進行協商,則應將其劃界範圍限縮於我國得主張EEZ範圍之外,倘不如是,則將有違日菲兩國聲明中所謂提升法律穩定之宗旨。
第三、若兩國執意不讓我國參與或尋求可行合作模式,則根據《條約法公約》第三十四條之「條約非經第三國同意,不為該國創設義務或權利」(即「條約不損益第三國」(pacta tertiis nec nocent nec prosunt)原則),無論日本與菲律賓協商結果如何,對我國皆無法律效力,我國依然有權按照國際法與《海洋法公約》,來維護海洋法上的權益。
最後,檢視過去七十餘年來台灣與中國各自統治互不隸屬之事實,中國對台灣以及台灣周邊島嶼,都不享有任何意義之領土主權,因此台灣、日本和菲律賓就重疊水域而生之海洋主權權利事務或爭端,都與中國缺乏國際法上之關聯。然而中國竟執意派遣艦艇執行所謂「執法巡查」,而以往「維護這片海域秩序的,是中華民國台灣海巡,而不是任何外來執法力量」,中國如此行動無疑是破壞過去七十餘年來所建立的現狀,是現狀破壞者。
總結而言,日菲兩國以和平且合乎國際法手段解決海域爭議,本無非議,然因可能涉及我國東部海域權益,不得不慎,但如上所述,此等可能風險,在法律與外交上皆屬可控;反而是中國趁亂打劫,藉機破壞東部海域執法現狀,構成立即且緊迫之危險,實需更嚴正看待,就此,政府誠需有積極作為,以捍衛國家主權與相關海域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