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慶義
刑法第一○三條規定︰「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該國或他國對於中華民國開戰端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四條規定︰「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鼓吹中國武統台灣,其一,當然有意圖使中國對於我中華民國台灣開戰端的意思,其二,當然也有意圖使我中華民國台灣現所統轄的領域,歸屬於中國的意思。這都是刑法「外患罪」章,所明文規定的重罪,而且只要有這個「意圖」,就構成犯罪,並非要真正實現。
刑法「外患罪」章的規定,依刑法第一一五條之一︰「本章之罪,亦適用於地域或對象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行為人違反各條規定者,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的規定,於地域或對象為中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的人,也有適用。
中國欲武統台灣,是我們的境外敵對勢力,為眾所周知。再者,所謂「通謀」,依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台上字第二三六四號刑事判例:「意思之聯絡並不限於事前有所謀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且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其「通謀」的行為,無論是在事前、事中,明示或默示,都可成立。
故鼓吹中國武統台灣,如是受中國相關的統戰機構或其派遣的人的指示,或與之相互呼應,或應允預作內應,可認其相互間有明示或默示的合致者,均可能成立刑法上的外患罪。
(作者是台中高分檢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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