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竹上
二○○五年一月十日凌晨,四歲的邱小妹遭到酗酒後的父親毆打重傷,在大台北地區竟無可容身的加護病房,輾轉送到臺中梧棲的童綜合醫院,最後仍不治。此案讓台灣醫療體系間的轉診問題乃至於醫學倫理獲得正視與改革,藉以避免再次發生醫療人球。而邱小妹事件也隱藏著我國協議離婚下兒童人權未獲保障的制度缺漏:對邱小妹施暴的父親明明有流氓、勒索、吸毒等前科,居然能在離婚時取得監護權,如此放任的監護權制度,在在為一樁樁的兒虐案件埋下導火線。
當年受訪的成介之律師指出「子女監護權放任父母協議,就沒辦法避免像邱小妹妹這樣的狀況,比如說他父親過去有暴力傾向,沒有能力照顧小孩,或者母親礙於父親暴力陰影,她不敢去爭取…」的確,迄今我國民法親屬編仍規定:父母離婚時孩子的監護權歸屬是由夫妻自行協議,少數可獲得專業協調與判斷者通常是有能力有資源跑法院的爸媽,從而這種「監護權私了」的情形幾乎是協議離婚的常態。
二○二三年三月廿四日憲法法庭公佈「一一二年憲判字第四號」,大法官判定「限制唯一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的制度須在兩年內修正。此案雖是以我國裁判離婚制度為標的,但判決中關於「離婚自由應受子女利益所限制、國家應基於子女利益於離婚制度設計周延之配套措施」等論述,理應同時適用於兩願離婚。亟盼我國於調整裁判離婚制度時,同時關照兩願離婚之合宜性,尤應加強維護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參照他國做法,育有未成年子女之夫妻,離婚時應由專業人士輔導完成「親職規劃協議」,包括監護權、扶養費、探視權等,若無法協議,則適時轉介進入法院調解、社工訪視、法官審理等程序。此等專業人士可由律師、資深家事調解委員為主,並由主管機關建立人才庫,逐步在各縣市為「親職規劃協議」把關。
對於法院周遭「離婚五○○辦到好」的廣告,讀者應不陌生,網友戲稱卅年來都沒漲,背後突顯的是制度過於放任的兒少人權悲歌。我國的離婚制度長年處於「裁判離婚太窄、協議離婚太寬」的窘境,當裁判離婚即將放寬之際,亟盼協議離婚也能關照兒少人權,增設「親職規劃協議程序」的門檻,這也是「兒童權利公約」明文要求的國家義務。筆者初估二○二三年兩願離婚時育有未成年子女之件數約為二九五七一件,若每案親職規劃以五○○○元估算,共約一.五億,理應是上述人才庫及國庫可以因應的範疇。回顧廿年前,邱小妹若由媽媽擔任離婚後的主要照顧者,或可有更妥適的親職規劃,則今天應已廿四歲大學畢業,正貢獻所長、體驗青春。
(作者是高師大通識教育中心教授,曾任家事調解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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