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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廢死宣判前夕 為大法官進一言

◎ 趙萃文

全國卅七名死囚認為死刑違反憲法平等權、生存權、比例原則,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原預計七月廿三日前做出釋憲案,大法官依憲法訴訟法第廿六條後段規定延期二個月宣判,最遲應於九月廿二日宣示判決;目前司法院官網預示於九月廿日宣布釋憲結果。

法界研判,本案可能性較高厥為合憲性限縮解釋,多數大法官可能要求死刑必須符合國際人權公約及最嚴格之審理程序,層層把關下才能判死。惟亦不排除多數大法官下定決心,直接模仿德國及多數歐盟國家,逕自宣告死刑規定違憲,徹底廢除死刑。

以第一種情況而言,雖然我國刑法及特別刑法中有死刑規定條文仍為數不少,但在最高法院依兩公約嚴格解釋適用下,最近一起死刑三審定讞案,係二○二○年三月沈文賓殺人案,最近一名死囚經法務部長批准執行為同年四月燒死六人的翁仁賢案,實質上已「近乎凍結死刑」。大法官再要求死刑必須符合國際人權公約及最嚴格訴訟審理程序,實益不高。

若第二種情況,大法官模仿德國基本法第一○二條直接宣告死刑違憲,則我國刑法最嚴重刑罰將變為無期徒刑。德國係基於二次大戰屠殺數百萬猶太人經驗,基於人性尊嚴憲法,不僅廢除死刑,德國刑法第五十七a條更規定無期徒刑服刑滿十五年即可向申請假釋,整體而言,可說德國絕大多數犯罪法定刑均較我國刑法為低。我國則正好相反,民粹主義影響所及,近期如酒駕、虐童、性侵害、單純持有兒少性影像等犯罪,法定刑不斷加重,更有論者及政客主張應處以死刑。若謂廢死可提升台灣的法治文明,為何現下社會常見罪名卻又觀點相左,一味朝重刑發展,寧有是理?

又我國刑法長期模仿德、日,但這兩國對死刑問題則截然不同,日本刑法一直維持死刑,自二○○九年施行的裁判員制度(我國國民法官前身),迄今已超過十五年,共有十二萬日人參與審判,截至二○二四年二月共宣判四十六人死刑,我國國民法官制則迄今尚無死刑案例。觀諸德日的法治成熟度皆為舉世所稱道,可知死刑制度存在與否,與一國法治文明並無絕對必然之關聯。

如果廢死這一攸關國人重大情感的重要刑事政策,都無法符合民意,那民主必是空言。這點知識上、人性上的基本要求,相信志行高潔的大法官們,必能運用其司法審查權威與智慧,為死刑存廢問題此一艱困案件(hard case),做出最恰當的判斷,回應全民期待。

(作者是大學助理教授、輔大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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