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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政黨附隨組織的判別在功能而非附隨

◎ 林佳和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撤銷「中廣為國民黨附隨組織」黨產會處分,追徵中廣已移轉或出售土地價款七十七億餘元,失其附麗。報載中廣欣慰:好聽等四家公司接手後,一切自主決策,不是國民黨附隨組織,中廣從沒受到國民黨影響,選舉時任何政黨競選廣告都接受,是一個百分百商業廣播電台。

其實法院與黨產會有共識:中廣「曾為」國民黨附隨組織,「曾受」國民黨實質控制,只是中投將中廣賣給榮麗公司後,中廣「不再是」國民黨附隨組織。判斷實質控制,法院認定或非無據,不禁要問:方向正確嗎?

德國經驗:認定東德社會主義統一黨附隨組織,重點不在「組織」、而在「功能」,關鍵不是「附隨成分」、是否被對方控制,而是所為活動,是否源於來自政黨的權勢地位。黨國體制下,利用獨大政黨地位,直接掠奪、無償或非相當對價,取得不當利益,即是不當黨產。計較「附隨組織」字義,堅持「繼續的、不能有中斷的組織性檢驗」,必須目前猶被政黨控制的,才能追索?錯得離譜!

利用政黨權力壟斷,以在一般民主法治國家無法想像的方式取得財產,才是不當黨產應受追索的理由。附隨組織不能倖免?重點並非它依附政黨多少、有無自主性、人事重疊又幾何。附隨組織指的「附隨」,不是過去或現在是否組織上附隨,而是取得財產是否來自黨國體制的政黨濫權。附隨?指的是「依附政黨地位」,所以才能取得不當財產啊!

問題關鍵,須回到黨國體制下政黨專擅與濫權,即使披上合法交易的外衣。德國人強調「附隨與關聯性」,以本案來說:中廣是否與黨國時代政治工具化,穩固政治權力的功能有關?如果是,就可能納入附隨組織來理解,就須追究取得財產是否違反實質法治國原則。不必、也不該拘泥組織角度,計算從屬性、獨立性多少,「何時開始非實質控制」,卻忽視「財產取得原因」。在威權時代有政黨當靠山,用不正當方法取得財產,這符合人民正義要求嗎?只因現在「獨立、不附隨了」?

(作者是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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