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袁冰凝
前台北市長柯文哲因京華城案,被控涉嫌圖利,問題到底出在哪裡?觀察整起事件,筆者認為柯文哲法治觀念薄弱,未能謹守法律分際,以致踩到法律紅線而不自知。
首先,非屬都更區的京華城,其容積率準用都更容積獎勵辦法,從五六○%暴增到八四○%,及比照都更以綠建築、智慧建築、耐震設計給予廿%的容積獎勵,是柯市府為威京集團京華城量身訂做,並無前例曾適用過,顯然已違反《行政程序法》第六條「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規定。
其次,擴增京華城的容積率,並無法律授權依據,顯然已違反《行政程序法》第十條「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規定。
再者,柯市府當時擬擴增京華城的容積率時,包括府內法務局、都發局及多位都審委員都曾表示反對意見,認為「於法無據」,但柯文哲仍恣意核准,顯然已違反《行政程序法》第四條「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拘束」規定。
此外,柯文哲親自違規蓋章「核定」京華城擴增容積率及給予廿%容積獎勵,卻說京華城陳情案「只是轉送,不是交辦」,但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七條規定,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據此,柯文哲即使欲將責任推給基層公務員,恐亦難以卸責。
(作者為法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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