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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未計育兒成本 扶養費核算失公平

從合理性評議法院判賠高額扶養費事件

◎ 葉昱呈

台中某醫院傳出,有孕婦到院生產,不料新生兒一出生就窒息死亡,家屬控告婦產科醫師過失致死,刑事上醫師雖獲不起訴處分,但民事卻認為醫師有醫療過失,判賠一千四百多萬元賠償金,引發醫界譁然,其中負擔高額扶養費部分,筆者認為不甚公平合理,理由如下:

法院因新生兒死亡,判決醫院與醫生須賠償父母的扶養費,是假設新生兒若能順利成長,其父母年滿六十五歲後,即有請求兒子扶養的權利,再按內政部公布之台灣地區簡易生命表推算的餘命(約十八年)及台灣平均每人每年消費支出金額(約四十二萬元),以此計算扶養費金額。

問題是,扶養費用之計算,尚須審酌扶養義務人之人數(例如:有其他兄弟姊妹共同扶養)、被害人的扶養能力(包括其職業、資產、身分、收入)等因素加以認定。但本案較爭議之處,在於被害人一出生即死亡,試問法院要如何評估及預知被害人「未來」的扶養能力?

再者,過去有人粗估養育一個小孩的花費,從出生至大學畢業,包含保母費、學雜費、補習費、衣食住行等費用約需六百萬元,惟上述費用皆需由被害人的父母負擔,而本案法院計算扶養費,是假設新生兒能順利成長為前提,換言之,被害人的父母必須先付出數百萬元的育兒費用。因此,被告若提起上訴,未來法院如能將父母「尚未付出育兒費用部分」,納入計算扶養費之審酌因素,也許更符合公平合理原則,否則高額的賠償費,恐讓許多醫師產生寒蟬效應,不願繼續待在高風險科別,如此絕非全民之福。

(作者是衛政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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