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敬其
據報載,國民黨籍立委許宇甄擔憂罷免恐成政治報復工具,也提出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罷法)法案,也期望朝野能拋磚引玉,但選罷法應否修正,實存疑慮。
事實上,選罷法的罷免制度確實具備制度性功能,如果政治人物無法兌現承諾,對於選民負責,汰除只是一種民意對政客的課責,二○二○年六月六日罷免高雄市長韓國瑜案,即為顯例。
由此觀之,罷免制度的存續對於民主制度具極大意義,如再增列「一年內不得為罷免之提議與連署」、「罷免的票數要高於當初當選的票數」,此即變相容任不適格民選公職人員荼毒選民,逃避社會監督與避免面對政治責任。
罷免制度本旨是為淘汰不適任民選公職人員,保留該機制在於提供選民再一次後悔與有效課責的選擇。如今僅是因為基隆市長謝國樑已經通過第二階段連署門檻,即對明年三月藍委可能面臨的罷免朝,顯得憂心忡忡亟欲修法,此一面對選舉制度的態度恐已過於輕率。
又如以認知作戰強調,罷免將淪為政治報復、清算復仇的選舉工具,而欲以修法解決困境,此做法無異於為此地無銀三百兩。選舉制度是選賢與能,立法修正罷免制度無益將選制淪為私益禁臠,終非選民期待與民眾之福。
(作者為文字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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