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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先「覆議」後「聲請釋憲」並不扞格

◎ 莊宇森

針對國會改革法案,民進黨打算聲請釋憲,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楊智傑表示「全世界有覆議制度的國家,不曾有過提出覆議失敗之後,再去聲請釋憲,全世界沒有這種先例」云云。楊說,覆議也是一個制衡手段,覆議失敗就是要接受,不能不接受,還想去憲法法院翻盤。但楊又稱「全世界各國憲法中,只有愛沙尼亞,是有在憲法裡寫明說覆議輸了還可以去聲請釋憲」等語。

根據楊智傑說法,全世界有覆議制度的國家中,至少有愛沙尼亞是可在提出覆議失敗之後,再去聲請釋憲之立法先例。因此,楊智傑說法顯然前後自相矛盾。

楊智傑稱:覆議用完要接受,現在又想用別種手段(聲請釋憲)翻盤,這已牴觸憲法規定。但覆議失敗後聲請釋憲,究竟牴觸憲法何法條之規定?實未可知。況覆議是一個權力制衡手段,聲請釋憲同樣是一個權力制衡手段,且覆議與聲請釋憲在時間上應有先、後之分,必在覆議失敗之後(即行政途徑與立法途徑已窮之後)始得循司法途徑聲請釋憲。豈得謂在覆議之後,就不得聲請釋憲?

楊智傑說,所謂行使職權,必須「真的行使了職權」產生違憲爭議,才能聲請憲法判決。所稱「許宗力法庭」(指憲法法庭)過去八年也堅持用「已行使職權而產生爭議」的要件,不受理監察院和立委聲請的多起案件。國民黨主席朱立倫於廿二日表示欲趁「空窗期」進行查弊,一旦「真的行使了職權」進行查弊,即符合所稱「已經行使職權而產生爭議」的要件,恐怕無法拘束釋憲之聲請。

國眾兩黨迫不及待欲行使職權,一旦兩黨「真的行使了職權」,即產生違憲爭議,故所稱「已經行使職權而產生爭議」的要件,恐怕無法拘束釋憲之聲請。

(作者是中華民國能源技術服務商業同業公會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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