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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立法者不可兼執法者/防立院濫權 國會應設兩院制

◎ 陳鴻瑜

立法院強行通過國會職權行使法,引發激烈的政治角力。而在這場權力拼場中,暴露了值得研究的憲政問題。

立法院內各政黨卯足全力激烈爭峰,有關國會職權如何行使的問題,掌握立法院多數的政黨幾乎可以為所欲為,誠如西方學者所言「國會除了不能將男的變成女的,幾乎可以為所欲為」。倘若我們能有另一個參議院加以制衡,立法院就不會出現如此獨裁的立法行徑。世界各民主國家都是採兩院制國會,唯獨共黨國家、新加坡和我國採取單一院制國會。欲解決立法院的獨裁立法,是否該研究一下,另外成立一個參議院?

國會職權行使法送交行政院,行政院覺得窒礙難行,送回立法院覆議,但因立法院仍由那個通過「窒礙難行的法案」的政黨所控制,送回給它重新審議,無異緣木求魚。覆議不成,再由總統提請憲法法院解釋。這一來一往,徒勞而無功。制度的設計原是用來解決問題,化解政治糾紛。對此問題,何不考慮:當立法院通過有關機關職權的法案時,必須強制先送請憲法法院審議。俟憲法法院認為沒有違憲,再送請總統批准公布,這樣可省爭端。

現行憲法規定立委有兩類,一是由選區選出,另一是由政黨按得票數委任,雖然都被是立委,但權利和地位卻有不同,前者受到罷免之監督,後者則免受監督,因為沒有罷免的規定,如此很不合理的。不分區立法可視為由全國為單一選區所選出,依法應該受全國選區選民之監督。

大家都知道三權分立是民主政治的ABC,行政、立法和司法各司其職,彼此制衡,目的在維持政權的穩定。世界上有哪個民主國家,立法機關有權對不願配合者(包括行政官員或者司法人員)實施罰款權?這完全違背民主政治的三權分立原則。立法院擁有懲罰權,豈不變成自己立法、自己執法?立法者身兼執法者,這種法案若施行,則不僅行政機關,連司法機關都會遭立法機關宰制。

(作者是國立政治大學退休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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