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山姆
當前打詐專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力拚在本會期三讀,本條例要求「域外社群媒體必須設定法律代表人」,進行「類落地」義務,值此重要時刻「台灣數位媒體應用暨行銷協會」(DMA)透過貴報表達支持政府打詐,但認為法條有模糊之處,可能衝擊本土廣告產業的競爭力,基於建置系統至少需要一年以上,因此希望可新增「日出條款」,以便讓平台有緩衝期準備。
但如此言論,宛如美國步槍協會呼籲立法者不應輕率訂定管制槍枝的荒謬。打詐專法的類落地要求,對政府整體打詐成敗至關重要,倘若政府無法堅定意念,退而再次給予緩衝,則打詐專法勢必淪落「打假球」之譏。因為,早在去年五月,刑事警察局與金管會分別邀請社群媒體座談討論時,社群媒體的在台法律代表,竟然直接質問台灣「你們國家的打詐法律規定在哪?沒有法規就不必談社會責任」。
沒錯,這就是社群媒體法律代表囂張的程度!過去一年來,刑事警察局窮全局每一兵每一卒之力,拼命研提修法建議,賭的就是這一口氣。
前行政院政委羅秉成在召會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七十條之一時,諮詢為何表示不納管一般媒體?刑事局的回答很直接,因為一般媒體都全力配合打詐,拒絕非法廣告、停止可疑廣告,提供非法廣告出資者的資料,在配合上均無延遲。唯獨社群媒體,挾外國公司未落地之高姿態,配合消極,我們更發現,這一年來凡是配合下架非法廣告的社群媒體夥伴人員,不斷被離職了,相對的,假廣告越來越多了!
一六五淪為社群媒體的免費義工
沒有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七十條之一修訂後,社群媒體會配合在一六五通報後的廿四小時內下架,然而一六五是政府單位,明明業者和網友在網路搜尋就會看見許多假廣告,但是為何一定要等到我們完成通報,社群媒體才肯下架!難道一六五有何神奇系統可以自動辨識?沒有,我們上網搜尋就不斷看到非法廣告冒出,這種搜尋工作,科技公司必能做得比我們更好,只看要不要做、肯不肯做、有沒有心做而已。
政府不能一而再,再而三的誤信利益團體的遊說,請全民記得外商公司法律代表對我們政府官員的言詞與嘴臉,這次的修法有關社群媒體的管制,以及銀行客戶隱私的個資分享授權,絕對是政府打詐的兩大利器,這次,我們絕不能再輕易低頭妥協!
(作者是現職員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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