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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國會開罰單 受害者求訴無門

◎ 陳逸南

在民主法治國家,「有權利,必有救濟」乃常理,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第3項第1款規定,保證任何一個被侵犯了本公約所承認的權利或自由的人,能得到有效的補救,儘管此種侵犯是以官方資格行事的人所為。此項公約於2009年底已在國內法典化,為何15年(2009~2024年)後,卻出現「國會擴權」,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國會開「罰單」處罰人民,而受害者求訴「無門」的民主大倒退?

國會開「罰單」處罰人民部份,依目前在聽證權規定的「相關救濟」是,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向立法院所在地的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由此觀之,被開罰單的受害者向台北地院行政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那麼「被告是誰」?「聽證權部份的被告」有可能是立法院會的成員嗎?而「調查權部份的被告」有可能是立法院依個案成立的調查委員會成員嗎?依行政訴訟法第24至26條有關被告機關之規定,在此無法適用,倘若沒有被告,何來訴訟?

平心而論,「司法二元制」已施行92年(1932~2024年),依法訴訟而言,「人民告官」的主要法律依據是行政訴訟法,它的第一條規定:行政訴訟以保障人民權益,確保國家行政權之合法行使,增進司法功能為宗旨。所謂「國會開罰單」算是「國家行政權」的行使嗎?依常理,司法機關的行為,縱令損害人民的權利,不能提起行政訴訟,那麼立法機關(國會)的開「罰單」行為,不服者有可能提起行政訴訟嗎?值得探究。

(作者是仲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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