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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反質詢」定義根據「判例」? 早成絕響啦!

◎ 莊宇森

立法院會已二讀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規範不得「反質詢」。綠委吳秉叡質疑,「反質詢」定義不明,這樣的條文是很危險的。外媒提問國民黨「反質詢」明文定義為何?藍委吳宗憲僅回應:「立法完成後會再跟人民做交代」,引發社會熱議。就此,吳事後致歉,說意思是指法律設立完成後產生「判例」,才能綜合報告。

〈最高法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係依《法院組織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訂定之,可知該要點係最高法院選編判例之法律依據(謹按:係依《法院組織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所訂定之「法規命命」)。該要點第六點固明文規定:「依本要點選編及變更之判例,應予公告,並報請司法院備查」。然而,該要點既已於民國一○八年七月四日廢止,則自民國一○八年七月五日起,再不可能依該要點之規定產生任何「判例」,至為明確。

據悉,藍委吳宗憲具廿年檢察官資歷,先後擔任過重大刑案、國土保育、公訴、緝毒、金融等專組檢察官,有十一年偵辦肅貪經驗。除律師資格外,並具有法律、會計、工業工程等三碩士學位。由是,就他對法律認知,斷不可能不知〈最高法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已於民國一○八年七月四日廢止,隔日起,「判例」已成絕響。

立委吳宗憲既明知自民國一○八年七月五日起再無出現「判例」之可能,竟誆稱:「立法完成後會再跟人民做交代」係指「法律設立完成後產生『判例』」!也就是說,《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所稱之「反質詢」,係由民國一○八年七月五日後再不可能出現之「判例」定義之。觀諸立委吳宗憲此種說法,無非是欺騙不熟悉「判例」之法律定義之一般民眾(甚至是立委)。嗚呼!此種立法品質,實令人無言以對。

自民國一○八年七月五日起再不可能出現「判例」,在欠缺「判例」之情形下,又由如何能依據「判例」歸納出「反質詢」的定義呢?

(作者為能源技術服務商業同業公會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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