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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國會「得」懲處總統 太上皇來了

◎ 黃榮文

藍白兩黨立委挾多數席次,強行二讀通過諸多毀政亂憲、極度濫權的惡法,引發數萬青年學子及公民團體在立法院外集結抗議,許多專家學者更撰文呼籲撤法,筆者亦不吐不快。

以「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為例,2005年修憲的《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3項規定「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至於國情報告的時機及方式,總統主動或被動至立院報告等方面,則未作出規範。2018年訂定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針對總統國情報告的時機則訂出兩種可能,一為立院主動邀請,一為立院被動同意總統咨請。相關條文為其第 15-2 條「立法院得經全體立委四分之一以上提議,院會決議後,由程序委員會排定議程,就國家安全大政方針,聽取總統國情報告。總統就其職權相關之國家大政方針,得咨請立法院同意後,至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法條內容中規中矩,並未違憲濫權。

稍有法律常識的人皆知,法律用語的「得」不具強制性,它是指「可以」或「有選擇權」,行為人有選擇作為或不作為之自由;若是「不得」則有「強制禁止」之意。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3項的主詞是立法院,規範的對象明顯是立法院,而非總統,其明確的意義是: 立法院在必要時(而無須每年)可主動邀請總統到國會作國情報告,至於是否接受邀請,則取決於總統。國家元首,除憲法外,任何機關「不得」任意立法規範其行為及意志。而總統認為有必要時也可主動行文咨請國會,要求前往做國情報告,同樣地,是否接受亦取決於立法院,至於總統國情報告的方式,應由總統決定,或由總統與國會協商議定,立院「不得」任意立法強制規範。

今藍白「新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內容,強行規範總統至國會報告的日期、時機及方式,若總統於規定的期間出國訪問,或身體不適住院不克出席,或對立委的口頭提問,不願或未依規定即時回答,則將被依「藐視國會罪」罰款或追訴刑責,國會以下犯上「得」恣意懲處國家元首,擴權毀憲,真是不得了!

(作者是彰化師大退休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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