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基勝
台電乃國營公司,其收入與支出均應提出預算案於立法院接受審查。其收入並非獨立於支出之外的獨立事項,反之亦然,兩者是息息相關,休戚與共的一體兩面。有收入才有支出能力,要支出就須有收入。任何企業活動皆然,公營事業自不例外。
立法院四月卅日決議「立即停止調漲電價」,而等不及在台電預算案審查時與其支出併同處理,顯然違反企業營運之本質;況且台電入不敷出,眾所周知。故該決議已然違法,甚至違憲。
因為不問企業收支之關聯性,片面提案凍結調整電價,而不配合調整其支出,已然違反收支平衡原則。又不於預算案審查時處理台電之收入與支出,單獨決議「立即停止調漲電價」,明顯破壞預算法制與法理,已然違憲。
關於電價之訂定依據與原則,既已明定於《電業法》第三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廿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二條、第七十六條及第八十八條,前揭提案不問電價調整有無違反前揭法律規定,而率然決議「立即停止調漲電價」,難謂無違法之失。
(作者是退休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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