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惠和
有民間團體指出,內政部目前研訂社會住宅租金分級收費原則草案應改採所得分級方式進行收費,內政部今(十九)日表示,民團所提方案立意良善,但我國報稅所得資料有其課徵侷限性,以其作為申請資格門檻尚可,如作為租金分級之審查依據,則容易造成補貼對象及強度誤判,不適合擴大應用,應整合建立更均衡的方案。
筆者同意內政部的看法,因為以所得分級方式進行收費一定有其漏洞。舉一個實際的案例,去年台中從事繪圖的張姓男子和朱姓妻子住在三樓半透天豪宅、開特斯拉代步,卻深諳法規漏洞申請低收入戶,八年來向北屯區公所詐得近七十萬元,里幹事多年訪查就發現,鄰居早質疑該夫妻住豪宅卻報低收觀感不佳、可能高薪低報,建請派專業社工訪查,檢方偵結依八個詐欺罪嫌起訴這對夫妻。
也就是說低所得的人,未必真的低所得,還是要有更均衡的方案,才能照顧到真正需要照顧的人。
(作者是退休公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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