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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共和國》林明傑/近期國中生遭割頸案怎解

林明傑/中正大學犯罪防治學系教授、諮商心理師、社工師

有關於近期新北國中生遭割頸案,事實上該案之加害人由於曾收容於少年觀護所中,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制度目前應該過去或目前有所謂「少年保護官」專責少年犯罪社區處遇工作。

社區處遇是針對曾經觸法的少年在宜教不宜罰原則下,允少年在原學校、社區繼續就就學就讀,交由適當的人專責犯罪防治工作,這人就是少年法院的少年保護官,也就是針對這類高危險的犯罪少年,國家一直以來有安排專人看管、控管與追蹤輔導。

但國家明明就有安排專責的人來督導犯罪少年於學校生活或社會生活等控制保護管束行為,以符合並促進健全少年的自我成長目的,加上這幾年少年法院鼓吹需保護性處遇透過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四十二條第五、六項規定來處遇少年,並徵詢適當之機關(構)、學校、團體或個人之意見,召開協調、諮詢或整合符合少年所需之福利服務、安置輔導、衛生醫療、就學、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家庭處遇計畫或其他資源與服務措施之相關會議,來促進少年犯罪防治等資源整合工作。

然有關於新北國中少年遭割頸案,筆者感到心痛與遺憾,在社會大眾撻伐教育輔導資源之餘,不妨認真思考,教育單位主責權管的學生為預防犯罪,也就是針對尚未觸犯犯罪的學生的預防犯罪工作,少年輔導委員會是針對有高度行為不軌、即將犯罪但還未犯罪的學生進行追蹤輔導,而少年法院的少年保護官才是真正對於觸法少年的管控者。也就是針對像新北國中生割頸案這樣一個加害者,少年保護官早就應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四十二條第五、六項、「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七條召開以學生為核心之防治再犯的網路會議了,否則學校教育等相關單位何來得悉犯罪防治工作的相關知識,如何配合少年保護官觀護處遇政策?

再者,少年保護官是行政官,非司法審判官,並無審判獨立不受干預立場,簡言之少年保護官與觸犯犯罪的加害人之間係為「控管」與「追蹤」過程,亦是觀護處遇過程,由少年保護官率領佐理員、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與社區警政、志工積極社區、與學校合作訪查展開一主責多協力之角色,針對特殊學生,由少年保護官與衛生、精神、醫療、社政、勞政、警政等展開以觸法少年為核心之管理犯罪控制預防工作策略,此觀護管理模式之建立需要策略布局,因此,該案的加害人如早已有專屬國家安排的少年犯罪刑事政策的少年保護官,早應在不妨礙少年標籤下策略佈局積極作為,少年保護官刑事執行者不應躲隱於司法審判單位的保護傘之下。

本案突顯少年觀護執行制度長期躲避於司法院審判獨立保護傘之下,也無社會安全網所關鍵績效指標控管,除於犯罪少年的再次犯罪失衡約束、診斷保護控制功能外,亦突顯少年觀護制度亦未符合審檢分隸的意旨,社會安全網之疏漏處,也盼一個被害者沒有白白犧牲未來可以拯救更多無形被害者,把社會安全網的破洞補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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