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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藍白的憲政思維 不符責任政治

◎ 劉兆隆

國民黨主席朱立倫與民眾黨主席柯文哲在30日進行兩黨首次政黨協商,雙方達成4點共識,其中,主張在現行的憲政體制下,總統應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聽取立院黨團建言後,再補充報告,行政院長應獲得立法院多數支持,重要部會首長應赴立法院聽證報告。

這顯然是錯把內閣制與總統制的特徵混為一談,首先關於聽證制度,是因總統制三權分立,行政部門無須對國會負責,而國會為了了解行政部門的施政,制定聽證法要求行政官員不得拒絕國會的聽證程序,若拒絕,國會可依行政訴訟法的程序,強制要求官員必須赴國會作證,行政官員在國會聽證時若說謊或違法,將面臨彈劾的命運與法律責任,但聽證程序無法追究政治責任。

至於內閣制的質詢則不是這樣,一方面行政官員面對國會的質詢,有個別責任與集體責任的區別,若是個別責任,可能面臨的是下台,集體責任面臨的則是倒閣。其次是責任也有政治責任與法律責任之分,官員負政治責任不一定違法,但官員若有法律責任,所面臨的必是彈劾去職與司法審判。

現在採用聽證而不遵照現有憲法的質詢制度,莫非是想採用總統制嗎?此事值得觀察。其次是,若將行政部門的責任僅限縮在聽證的法律責任,國會在政治責任上能否進行有效監督,不無疑問。依台灣目前政治現況,官員去職多因政治責任而非法律責任,例如2000年的八掌溪事件,時任行政院副院長的游錫堃下台就是政治責任,2021年4月的太魯閣號事件,時任交通部長的林佳龍請辭下台也是政治責任。政治責任使我國的政治具有人性的溫度,更凸顯了執政黨的責任政治的特徵。如果未來採用近似總統制的聽證制度,捨棄了現行偏向內閣制的質詢制度。可以想見未來將是,行政官員將無責任政治的概念,更是好官我自為之,則政治亂象必叢生矣。

(作者是彰師大公共事務與公民教育學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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