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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警職法應配合科技偵查法同步修正

◎ 趙萃文

國內詐騙、組織犯罪集團橫行,但警方科技偵查手段卻常因欠缺法源而被宣告無證據能力。法務部研擬之《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已於七月送行政院審議,規範偵查機關運用科技方法,進行必要的科技偵查作為,避免犯罪調查手段落後於科技發展,影響國安及社會秩序。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修法未一併包裹修正警察值勤之根本大法《警察職權行使法》(下稱警職法),按警察任務除「危害防止」、「犯罪偵查」外,因應重大犯罪類型及組織犯罪集團,必要時須採行「犯罪預先抗制」措施,從而警職法中應授權警察機關於危害尚未具體發生之前階段或危害嫌疑階段,即可採取各種資料蒐集作法,包括運用最新科技如GPS、M化車、AI等,然由於危害尚未發生具高度不確定性,若採對人民權益侵害強度較大預防措施,自須特別立法,而我國警職法對此卻完全空白,導致警方能否使用科技工具蒐集特定嫌疑人個資,缺乏法律依據。

警職法自民國九二年立法以降,除一○○年因《檢肅流氓條例》廢除而修正第十五條用語外,逾廿年皆未修正。在比較立法例上,警職法制定主要模仿德國,德國由於科技進步,其刑法及警察法不斷修正,現行《德國聯邦刑事警察局法》第四五條規定:聯邦刑事局對於危害之防止或預防犯罪,以其他方法並無效果或顯有困難者為限,得利用科技工具對特定嫌疑人長期監視、錄製談話、監聽、使用GPS查探所在位置、安置線民或臥底警察等,並根據侵害程度設計層級化之法官保留原則,在社會安全和基本人權上折衝,著實值得我國效仿。

法務部早於民國一○九年推出《科技偵查法》草案,因部分人權團體及學者強烈反對及政黨惡鬥,迄今仍卡關。

值此詐騙手法層出不窮衍生出多種型態,政府已完成「打詐五法」的修法及加重罰則,為期運用科技阻斷詐騙的發生,若能一併將科技偵查法與警職法完成修訂,模仿德國立法例增訂利用照相、錄影、監聽或其他科技設備如GPS、M化車、AI之授權規定,並明定使用這些科技工具之要件、種類及程序規範,庶幾再精進偵查機關打擊犯罪能量、守護國家社會安全之同時,亦能維持憲法基本人權保障之誡命。

(作者為大學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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