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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受刑人保障月收三千 不合理,但值得思考

◎ 陳建安

花蓮監獄受刑人因故勞作月收未及法務部建議最低的生活金三千元,興訟一審勝訴,因而引發大眾爭議。筆者認為獲得基本生活收入,確實政府相關單位要再努力;但勞作金實不能視為保障月底薪,否則將失去監獄懲罰矯正的基礎,也會混淆權利與義務關係。

受刑人日間安排進行「勞作」或「作業」工作,是受刑人收入來源。其中後者主要是自營商品,例如製作醬油、水餃、手工食物及藝品等營收較豐,只是能參加者畢竟極少數。因此,問題便在於占受刑人九成以上從事勞作者,每月勞作金依二○二一年調查不多於六百元,而據監院調查,近四分之一受刑人單靠此維生。這其中最大原因在於受刑人幾乎都只能摺紙袋、紙蓮花等勞力密集但低經濟效益工作。困境在於因台灣當前產業型態與監所安全考量,只有招攬到此類委託廠商簽約的辦法。

然而,本案受刑人拿法務部的函釋做為向政府申訴的權利與監所應提供他們最基本的生活條件,其困境可憫但於理法卻難以認同。關鍵在於,究竟受刑人日常的勞務工作是屬於矯正教化的項目課程,還是屬於勞務的僱傭關係?若是勞務,要比照《勞動基準法》嗎?是否該脫鉤?依據《監獄行刑法》第卅一條規定,「受刑人除罹病等特殊狀況,應參加作業,助其學習一技之長,以利未來復歸社會」。外界常以為入監可吃免錢牢飯,但只對一半。三餐及基本照護(含免健保費)由政府負擔,但日常消耗及個人使用(如掛號、衛生紙、洗髮精等百貨),需自掏腰包。

因此,依法看來,勞作屬於強制義務。但若缺乏基本經濟能力,管理者都心知肚明,只能靠資源的利益交換。監所是一個全控機構,到底資源怎麼交換,是只能做不能說,反而徒增管理問題。就算有救濟機制,監所也只能救急難救窮。曾經有位成年受刑人說:「大家都是出了社會且獨立的人,他們也想自食其力,但現在竟還要伸手靠家人寄錢,感覺真的非常沒有尊嚴,也讓我們沒有行為改變的動力。」因此,儘管納稅人是否買單是個問題外,若是從人權保障與教化成效的角度而言,受刑人如有動機想自給自足不依賴家人寄錢,應該是社會與犯錯者雙贏的努力目標。

(作者為玄奘大學應用心理學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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