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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政治受難者賠償金的通知

◎ 盛礎纓

「權利回復基金會」今年二月十八日揭牌,標誌著政府對政治受難者及其家屬權利回復的承諾。

然而,筆者在政治工作第一線所見,卻顯示回復權利實際行動上仍有改進空間。儘管立法時宣示要盡力回復受難者及其家屬相關權利以弭平歷史傷痛,但一位年約七旬的受難者家屬(J女士)卻反映未接收到有關賠償金申請的通知,令人不禁反思政府在轉型正義上的努力是否足夠。

促轉會於二○二二年五月底解散,為接續處理受難者權利回復及賠償事宜,立法院於五月中旬通過《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下稱《回復條例》)。

該法案審議過程中,曾因行政院版草案賠償標準較部分立委提案版本低,引來綠委賴品妤指責政府「不應以國家財政為由將賠償金打折,進一步傷害受難者及其家屬」。

雖然該法在賠償標準方面未臻完善,但綜觀整體立法架構,增訂行政不法行為的平復、擴大司法不法範圍,並立法處理財產返還等相關事項,展現了政府對於全面回復受難者及其家屬相關權利的企圖。

然而,J女士向筆者任職的民代服務處求助,表示她是受難者家屬,近期在民間獲悉又有一筆賠償金可申請,但並未接獲政府主動告知相關辦理資訊。

筆者處理此案時發現,J女士過去曾獲「補償基金會」主動聯繫辦理補償金申請,但目前的權利基金會卻未能同樣積極地主動連繫,導致受難者及家屬對於《回復條例》及其賠償金一無所知。

隨著時間的推移,越來越多曾受國家暴力迫害的受難者逐漸離世,而其家屬也正日益凋零,期盼權利回復基金會開展更具體行動,積極聯繫受難者及其家屬依《回復條例》申請辦理權利回復,以實際行動照亮幽微的角落。

(作者從事政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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