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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應提高傷害致死罪刑度

◎ 張文宇

刑法第二七七條規定,傷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二七一條則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兩相對照,傷害致死刑度遠遠低於普通殺人罪,如此的刑度設計,無異提供暴力討債的絕佳溫床。

傷害致死與殺人罪對照,同樣都是一條命,但前者被害人經常是受盡痛苦折磨而死亡,而後者通常都是速戰速決,被害人在很短的時間就喪失性命,兩者對照,前者不論在行為動機、手段、造成的結果以及對社會的危害都遠遠高於後者,然而在刑度的設計上,前者的刑度卻遠遠低於後者,這是刑法在設計上很大的漏洞,也是助長暴力討債的歪風,大家都抱著「能打就打」的心態去討債,以至於台灣各地不斷發生發生討債打死人的意外,又因為傷害致死刑度低於殺人罪,凶手甚至不用關多久就可以出來重操舊業,甚至集團化經營,非常不合理。

美國刑法分為一級謀殺與二級謀殺,以殘忍手段折磨被害人致死的行為,在很多州會被歸類為一級謀殺,這是一種設計上保留彈性的作法,避免二分法造成的不合裡結果。我國刑法源於大陸法系,有根深蒂固的故意過失二分法,傷害致死本質上還是過失致死,刑度有天花板的限制,再加上被害人多數沒有能力請律師辯護,如此一來反而提供暴力討債的天然保護傘,值得檢討。(作者為法學博士,現任教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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