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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政黨宣傳收入之「堵漏」

◎ 李基勝

現行《政黨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政黨為宣揚理念或從事活動宣傳所為之出版品、宣傳品銷售或其權利授與、讓與所得之收入」得為政黨之收入,確如日前民意反映,可能為政治獻金法制之漏洞,應予納管,可惜未見其研擬具體規範。

茲因政治理念之出版品及宣傳品的買賣、銷售及其相關權利交易,不失為商業行為,不宜限量限價,而不應適用《政治獻金法》第十七條規定。

再者,《政治獻金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個人、政黨、人民團體及營利事業,不應從事《政黨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之出版品及宣傳品的銷售或相關權利交易,以期阻絕外國、大陸及港澳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及以之為主要成員的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的資金滲透,惟彼等如以買入方式注入資金,確實仍有難以徹底遏止的窘境。

既然,前揭出版品及宣傳品之銷售及相關權利交易,可能為政治獻金之通道,當然應比照其他政治獻金,依照《政治獻金法》之規定向監察院申報其收入,包括交易對象與金額,俾能儘量使之透明化。

(作者現任公務員,新北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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