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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費該怎麼解?/特別立法政治處理

■ 雲程

由於特別費的偵查可能擴及六千五百位官員,茲事體大,為了避免造成司法體系的癱瘓,謝長廷先提出當選後「大赦」的主張;相對的,馬英九提出「統一見解」一別苗頭。但法律要捍衛的利益(法益)不僅僅是「量」(效率)而已,還有「質」(正義)。謝長廷的方案,著重在「量」而不理會「質」;馬英九的方案,好像替「質」解套,卻一樣沒解決「量」的困境。兩人都想解決這一困局,但兩人所提出的卻一樣是無效方案。

謝長廷方案的缺點,首先是真正貪污的人可以因此被輕輕放過,讓是非不分。其次,未經司法判決確定前有「無罪推定」的前提,總統可以大赦(還)「無罪」的人,或先假定六千五百位官員有罪而大赦嗎?從「總統針對全國性的特定罪行行使赦免權」的定義來說,總統的大赦權似乎不是這樣使用的。

相反的,馬英九提出的「統一見解」乍看之下似乎有理,但其實只是換一個司法檢視的標準而已,其他則原地踏步。根據這新的見解,雖可避免判決不一致的尷尬,但檢察官與法官仍舊要一張一張檢查呈堂的發票等證據,其工作量和未統一見解之前一模一樣。換言之,司法體系一樣面臨癱瘓危機。而這癱瘓,還是馬英九自己先前企圖為自己特別費辯護而提出的方便說詞。

其實,還有個可以試試看的途徑是屬於政治處理的「特別立法」——在這特別法中,先責成法務部訂立統一見解,再將司法該追究的範圍縮減到部長以上官員以及縣市首長,期限則為解除動員戡亂以後,但下不為例。如此一來,藍綠政權都一體涵蓋且期間相仿,可大幅減少偵辦容量而無癱瘓司法之虞,但也不至於因法律是非不分讓僥倖之人有可乘之機。

由此事可看出,在選舉的季節中政壇明星總急於提出點子,可是卻疏於斟酌方案的可行性,同時兼顧質量平衡的法益。兩位總統參選人,顯然還要加加油了!(作者鑽研台灣地位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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