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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以財產變動申報取代財產強制信託

◎ 童文龍

新一屆直轄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區長及區民代表等八類約三千二百多位民選地方公職人員當選人,於去年十二月廿五日宣誓就職。其中直轄市長、縣市長,以及其所任命的一級主管等政務人員及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除應於今年三月廿五日前辦理財產申報外,同時都要辦理財產強制信託。

立法院甫於去年六月修正通過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縣、市議員的財產申報資料必須刊登公報並上網公告,同時規定縣、市議員與立法委員一樣,需辦理財產變動申報,那麼,勞民傷財的公職人員財產強制信託制度是不是也要修正,以變動申報來取代?

申報法於二○○七年修法後,針對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直轄市長、縣(市)長等上千名公職人員及配偶,需將不動產及國內之上市(櫃)股票信託予信託業,惟施行迄今已逾十五年,除了讓公職人員每年花費大把鈔票辦理財產強制信託之簽約、管理、代書及交易等可觀的費用外,並未達到強制信託立法意義。

依申報法規定,立法委員及直轄市、縣(市)議員每年都要將前次申報日迄本次申報日止,將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不動產及國內之上市(櫃)股票變動之時間、原因及變動時之價額向監察院申報,讓一般社會大眾了解這些民意代表如何進行不動產及股票買賣操作,公示效果顯然不輸強制信託,只是申報間隔期間較長;另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財產申報資料不需上網公告及刊登公報,但其處分通知卻需刊登公報,未能窺見申報表全貌,卻有管理處分指示通知表,顯有矛盾。

筆者建議,以變動申報取代財產強制信託,但為利民眾能夠更快速了解公職人員操作不動產及股票情形,變動申報間隔期間,可以由一年縮短為半年或每季申報一次。

(作者是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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