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談「查水表條款」與「世上苦人多」

◎陳逸南

依自由時報5月23日A3版「國會擴權法案『查水表條款』任何人都可能受罰」報導指出,廿一日在場外萬人抗議聲中,藍白立委挾席次優勢,於立法院院會二讀通過藐視國會及國會調查權等相關條文。民進黨立委昨(22日)抨擊,藍白定義不清的條文恫嚇人民,任何人都可能因「查水表條款」被叫去問話、被侵犯隱私,甚至捲入政治鬥爭而受罰。

民進黨立委昨(22日)抨擊,藍白定義不清的條文恫嚇人民,任何人都可能因「查水表條款」被叫去問話、被侵犯隱私,甚至捲入政治鬥爭而受罰。(讀者提供)

又指出,有關調查權行使部分,二讀通過條文明定,立法院得經院會決議設調查委員會、或得經委員會決議設調查專案小組,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五日內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若法人、人民團體或關係人員,拒絕、拖延、隱匿不提供文件或虛偽陳述,經院會決議,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前述規定所稱「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及「關係人員」明顯欠缺法律明確性,如此「惡法」,任何人都有可能成為受害的對象,亦即人民的基本權利受到「惡法」的嚴重侵害,在當前民主、自由、法治、人權的時代,大開「民主倒車」之作法,令人憤怒與不安。

又,立法機關新增加「調查權」規定,針對人民處罰,剝奪人民的財產權,人民如有不服此項違法之處罰,如何救濟呢?要到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打官司?涉及被調查案件之立法院組成調查委員會的成員,可作為被告嗎?實在讓人「一頭霧水」。

平心而論,受害人打官司,委任律師要花不少錢,循行政訴訟程序討回公道,依照行政訴訟法第49條前段規定:行政訴訟應以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市井小民就變成「世上苦人」了,在國會擴權制定「查水表條款」之際,韓國瑜院長忘記了您最常說的一句話「莫忘世上苦人多」,實在有夠諷刺。

(仲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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