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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為基層員警說句公道話

◎ 李儼峰

據報載,去年三月新北市有張姓員警於追緝一輛掛偽造車牌且拒檢的車輛,過程中開槍致車內右後座乘客中彈死亡;檢方起訴其過失致死罪嫌。有關基層員警的用槍問題,引起社會關注。

依刑法第十四條規定,過失犯之處罰,以「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為要件。在本案中,用槍警員應是處於「不能注意」之情況,豈可遽以刑責相繩?縱或稍有不妥,至多應僅屬行政檢討之問題而已。

案發當時情形,該車輛駕駛者拒絕攔檢而逃逸,蛇行且有危險之具體情狀,經多名員警追捕一段很長的距離仍無法攔下,在千鈞一髮的動態下,若要求員警須精準察知後座有無乘客,衡情確有困難。再者試想,車內乘客難道就沒有變換位置或持有槍枝對警方反擊之可能嗎?警方用槍分際之拿捏,倘稍有大意,很可能情勢逆轉,反而造成員警或周遭無辜民眾受害。檢方認為該警員未選擇對車內乘客危害較小的位置射擊云云,顯難讓人信服!倘要求警方必須先採對輪胎射擊之方式,豈非造成歹徒可趁之機?

「警械使用條例」於去年十月修正施行,第四條第四項規定,警察人員得使用槍枝逕行射擊之時機,包括:行為人以交通工具攻擊、傷害警察或他人,或有其他危害警察或他人生命或身體之情況急迫情形。本案例中,拒檢車輛在道路蛇行、不當變換車道、闖紅燈,衡情已屬情況急迫。從而用槍員警得主張依刑法第二十一條所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亦即用槍縱令造成意外死傷之結果,仍有「阻卻違法事由」之適用。

去年台南發生殺警奪槍案,社會輿論對於遭殺害的員警及遺眷皆打抱不平,時任內政部長徐國勇鼓勵不妨可視情況放寬用槍時機。言猶在耳,豈料如今檢方又採取了不同看法,又讓第一線基層員警用槍之際投鼠忌器、遲疑不決,社會治安問題乃又浮上陰影,豈是全民之福?

(作者為執業律師,嘉義縣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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