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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入出國及移民法》未介入婚姻

◎ 李基勝

茲有律師投書認為,《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草案第廿四條增訂「有事實足認其無正當理由而未與依親對象共同居住,或有關婚姻真實性之說詞、證據不符」得為移民署撤銷居留許可的事由,乃國家權力介入外國人的婚姻關係及相處模式之規定。以上見解,顯然誤會該規定意旨。

婚姻生活方式因人而異,尤其是跨國婚姻更為明顯,不能一概而論,且國家權力無由置喙,乃法治國家之當然。但也不容否認,政府有依法管理外國人入境與與居留之權力。

草案規定,移民署以外國人申請「居留原因」與其「說詞、證據」是否相符,為得否居留之標準,顯然係為矯正過去移民署經常以「未與國人配偶共同經營婚姻家庭生活」為由,認定外籍配偶不符合「我國國家利益」,而不准其取得永久居留之不當處分,並非確定當事人的婚姻關係存在與否之規定,實難謂係「評價外國人的婚姻關係是否真實,完全不顧新住民的婚姻自由及生活方式」。否則,任由外國人持一紙婚約即入境居留,難免形成管理漏洞,而有礙國家利益,也有損人民權益之虞,反而更不妥當!

(作者為公務員,新北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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